江苏嘉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9533号
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建安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3226***5B。
法定代表人:鲍建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路153号中南大厦B座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5769682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一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