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803民催1号
申请人: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2555305976。
法定代表人:谢志发,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1/27854538、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吉安市恒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青原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江西吉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持票人与被背书人均为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和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西弘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华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依婷
附:本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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