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2453号
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12栋西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2号嘉多利花园北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9号国际会展中心5号馆9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9元,减半收取5154.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4.50元,由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