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

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0号
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A座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55635804。
法定代表人:王成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572943N。
法定代表人:李尊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2元,减半收取计94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婷
人民陪审员 吴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本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