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5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唐琪,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银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银嘉商贸有限公司(2021)鲁0602民初289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0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6元,财产保全费10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全部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同年12月21日、2022年1月19日、4月25日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到被执行人仅有数额较小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措施。
3、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4、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有奖举报、公开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8、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货款100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6元,财产保全费1023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修晓鹏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