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

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烟台银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7723号
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A座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55635804。
法定代表人:王成宝,职务董事。
被告:烟台银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祥尧二街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81946151F。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银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多联多制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晓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