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鸿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杏商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王家坟。
法定代表人秦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洪波,山西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鸿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后营坊街33号9幢。
法定代表人史庆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鸿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