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海外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迎商初字第12号
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王家坟。
法定代表人秦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洪波,山西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海外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38号工会科技楼四层,注册号140000200022821。
法定代表人李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海外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海外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为保质保量完成2010年太原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生态绿化工程任务,2010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生态绿化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造林任务,绿化面积55亩,承包造林期限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9日止,工程总造价为33万元,付款办法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31000元工程款。被告上述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西海外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2010年太原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生态绿化承包合同》,约定:1、由原告承包被告负责的绿化任务,造林地点位于晋源区58号小班,绿化面积55亩,承包期限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4月19日;2、总承包费用33万元,原告进场开始施工十天内,被告付总承包费用的30%,即99000元,经林业指导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付给原告总承包费用的30%,即99000元,次年完成种植任务达到成活率90%以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总承包费的20%,即66000元,第三年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如达不到验收标准,被告不予付剩余承包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开始施工,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支付原告99000元;2012年1月4日,经验收合格。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1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承包合同、转账凭证、验收单等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综合整治生态绿化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向被告承包绿化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100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海外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绿新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三万一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元由被告山西海外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晋涛
人民陪审员  冯清莲
人民陪审员  赵 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志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