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6035号
原告: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开发区(长深高速青云出口北侧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观天下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