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宝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民终3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开发区(长深高速青云出口北侧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金,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开发区(长深高速青云出口北侧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洪连,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宝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华雁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范宗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钰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