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67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20)第1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