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021号
申请人:郭云亭,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坪,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坪,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云亭与被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云亭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森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于2020年9月15日提供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陕0104民初9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森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陕0104执保12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房产(合同登记号:Y19087688)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本案现在重审,原查封期限将至,2022年9月9日申请人郭云亭向本院提交查封申请书,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森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云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毅斌
人民陪审员 杨启平
人民陪审员 刘建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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