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7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瑞麟君府。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5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565926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0、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2月9日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70269元,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无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7日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以东、景恒广场以南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AXXXXX的机动车辆、***名下陕AXXXXX的机动车辆不做查封。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本金2565926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0、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到位1136065元。本案执行费34204元,全额已收取。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庞 刚
书记员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