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4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琦。
被执行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润霞。
申请执行人***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8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3执14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