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318号
***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664XXX。
法定代表人:郑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XXXX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QA1XXX。
法定代表人:吴X。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1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333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臻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其撤诉。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333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