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616号 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63号雁影华庭1幢209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南侧恒大帝景第5幢2**29层22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