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616号
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63号雁影华庭1幢209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南侧恒大帝景第5幢2**29层22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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