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7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云霞,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姚黎光,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戎杰。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云霞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分公司”)及被上诉人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境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云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供水分公司清洗水箱放水造成本市静安区场中路XXXX弄芳苑小区X号701室(以下简称“701室”)积水,无须鉴定;供水分公司此前也承认其清洗水箱时漏水到701室,水再从7楼漏至楼下,供水分公司只是认为701室违规装修将排水管包在家中墙内以及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也应承担责任。供水分公司从雨水管排放清洗水箱的污水,明显违反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禁止性规定。虽然701室存在违规装修、物业公司亦有维修责任,但本案的要害是供水分公司将屋顶水箱排水时错误地排进不承受压力的雨水排水管并致涉案损害后果发生。故上诉如请。
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共同辩称,坚持一审时的抗辩意见。上诉人所述的违反规定,是上诉人对于法条的误解;且芳苑小区乃至上海楼房现状都没有从屋顶上下来专门的污水管道,根据合同规定也是物业公司要向本公司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另物业公司自认未跟本公司沟通过,又何来建议本公司使用消防水管;现上诉人既不愿意做损害原因鉴定,又只要求本公司赔偿,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境物业辩称,本公司与本案损害无因果关系,亦无过错;且本公司对于701室的违章情况发过整改通知及联系过城管,701室因特殊情况(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等原因)未拆违章建筑,此亦非本公司的原因与过错。故本案与本公司无涉。
**、***、程云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共同赔偿其更换墙面、顶部、电器等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040元,更换门及门框的费用750元,更换客厅地板的人工费、材料费3,600元,客厅沙发清洗费用1,000元,小房间空调维修费500元,维修期间家具搬迁费用4,000元,维修期间租房费用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程云霞是本市静安区场中路XXXX弄芳苑小区X号601室(以下简称“601室”)的产权人,该房为自住。高境物业原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7年12月22日冬至日,供水分公司为小区清洗水箱。当日上午,601室家中开始漏水,601室户随即下楼联系高境物业。高境物业为此联系了保洁人员、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后房间内停止漏水。又,该小区X号、XX号、XX号为一幢楼房,楼层七层,但七层没有北卧,六层北卧屋顶形成一个平台。平台南侧七层房屋北外立面,自楼顶垂直向下设有约2.5米长雨水排水管,整幢房屋的东外立面自平台的东北角附近垂直向下设有雨水排水管到地面,两段排水管通过在平台设置的水平排水沟相连,实现排水。现该平台已被违章改建为房屋,并将楼顶至平台的雨水排水管及地沟全部封闭在墙体内。事发后,9号楼楼顶至平台的雨水管道已被作了外移疏通改道。
对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本案漏水因何发生。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漏水系701室北部违章搭建的小卧室积水后逐层漏至楼下。则本案的关键点在于701室的积水如何产生。根据701室违章建筑的原有结构及目前在建状态,并结合水箱排水路径,地面积水可能系垂直的雨水排水管破裂造成漏水,亦有可能是原排水沟处在违章搭建时没有处理妥当造成渗水,或者其他原因。目前没有证据可以明确指向具体何处是积水产生的源头,亦无法分析是否因管道老化、水压过大等造成管道破裂,抑或仅是原排水沟处置不当产生积水。鉴于上述原因非经专业检测不能判断,而**、***、程云霞经法院多次释明仍不申请鉴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案漏水因何发生。2.清洗水箱时高境物业是否向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建议使用消防软管排水。**、***、程云霞称,清洗前,高境物业曾向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说明可以向其提供消防软管将水从顶楼直接引流排放,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予以拒绝。高境物业对该陈述予以认可,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对该陈述予以否认。**、***、程云霞及高境物业对该陈述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证,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程云霞无法对该陈述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就清洗水箱前高境物业曾建议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使用消防软管排水的事实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诉讼需证明以下要素:行为存在过错、请求人存在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程云霞存在损害后果,且**、***、程云霞对该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此点确定无疑。而关于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即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且因该行为导致漏水发生,法院认为:首先,目前并没有禁止性规定禁止将清洗水箱的水从雨水排水管排放;其次,雨水排水管属于高境物业维护管理的设施,其被违章建筑封闭,排水风险由相关责任人负担,故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从雨水排水管排水不具有可归责性。关于是否系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排水时将水阀开得过大而导致水管破裂。**、***、程云霞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就漏水原因经法院释明亦不申请鉴定。故法院就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清洗水箱的行为与漏水事故的发生之间的因果联系不予认定。关于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是否存在导致**、***、程云霞损失扩大的行为。第一,关于冬至日清洗水箱的问题。法院认为,**、***、程云霞并未提供节假日不能清洗水箱的规定,且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在清洗水箱前,已按照其操作规程,提前3天告知高境物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高境物业提出延期,故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冬至日清洗水箱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第二,关于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清洗人员是否及时关闭水阀阻止损失扩大的问题。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漏水发生在房屋内部,非经关系人申明,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无法知晓;其次,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接到通知时水箱放水已经过一段时间,彼时水已基本放完,此时关闭水阀对损害是否产生影响,**、***、程云霞没有证据证明。故根据**、***、程云霞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存在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综上,由于本案漏水原因无法查明,责任主体不明确,现**、***、程云霞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于**、***、程云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程云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一般侵权之诉,**、***、程云霞依赔偿权利人身份向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诉请索赔系争漏水所致的财产损害,则**、***、程云霞理应就系争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自负举证不利之后果。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相关庭审自认陈述,结合考虑涉案物业结构的实际状况以及张传民、张杰索赔请求指向的赔偿义务主体,一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清洗水箱的行为与601室因系争漏水致损的后果,这两者之间的法律上的致损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程云霞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存在导致601室财产损失扩大之行为和主观过错,一审据此判决未支持**、***、程云霞向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提出的索赔主张,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就本案争议问题所作分析及说理,详尽有据,本院均予认可。**、***、程云霞上诉坚持主张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直接有效地佐证自己的主张,故**、***、程云霞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对此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程云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50元,由**、***、程云霞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仲鸣
审判长  朱红卫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汤佳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思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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