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堃、陶颖华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9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堃,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才根,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诉人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物业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水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堃、***、杨才根、***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诉人城投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被上诉人杨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百特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堃、***、杨才根、***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城投水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城投水务公司系导致本次纠纷的责任方,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城投水务公司本次清洗水箱系临时行为,未按照操作规程通知我方。按照清洗水箱的操作规范流程,城投水务公司应提前两天张贴告示,告知小区居民及物业公司清洗时间,以便居民和物业公司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本案中城投水务公司未告知,在我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清洗,故我方不应当对城投水务公司未经告知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涉案楼房此前已经进行过雨水管改造,在楼房外侧搭建了新的雨水管,由于城投水务公司未通知我方,也未了解现场,放着现场已经明显改造好的新雨水管道不用,自行沿原通过居民家中的雨水管排水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三、城投水务公司工作人员极其不负责任,在现场仅有其一人工作的情况下,还离开工作现场,导致4小时超长放水的明显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该严重失职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综上,我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我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应当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城投水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城投水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条,改判由百特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城投水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是错误的。一、该次事故是由于百特物业公司疏于养护和管理导致排水管道堵塞这个单一原因造成的。从事发当时的照片可以看出,排水管道有杂物堵塞,排水不畅,使清洗水箱的排水不能正常从排水管道流入地下水管。根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在排水管道畅通的情况下,不会造成排水无法正常从排水管道排放。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排水管道堵塞造成的,与城投水务公司清洗水箱正常排水行为无关。二、城投水务公司清洗水箱,百特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完好的排水系统。根据《上海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书》第五条丙方(百特物业公司)责任:(六)丙方应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避雷、防汛、安保、卫生防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供水泵房、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周边环境10m以内无污染源,并确保泵房无杂物堆积,设施电源、照明设施、排水、通风、消防、防汛、安保等设施完好。正因为排水设施的堵塞,造成了一审原告经济损失,百特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城投水务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三、一审判决没有对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结论报告予以认定。纵观判决全文,对报告中认定的在排水管道畅通的情况下不会积水这一事实没有予以认定。而恰恰这一事实对本案的责任认定是关键证据。放水不是造成本案损害的必然因素,造成本案损害的必然原因就是排水管道不畅通。作为排水设施养护和管理单位,百特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将不属于城投水务公司的义务强加给城投水务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城投水务公司在清理水箱时亦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漏水点是在隐蔽工程内部,是城投水务公司洗水箱时无法监控和注意到的地方。综上所述,百特物业公司是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完好的排水设施提供给城投水务公司洗水箱时使用。在洗水箱的过程中,因为百特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排水设施堵塞,以致发生损害事故,应当由百特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杨堃、***辩称,不同意两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两位上诉人均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第一,百特物业公司下水管缺少日常的养护,事发之后我方发现落水管的进口处有大量的石块堵塞,造成水无法排出。在落水管的入口处应该是有网罩,但在现场没有。第二,很多居民向百特物业公司反映下水管堵塞,但是迟迟没有维修得到维护,百特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第三,城投水务公司擅自清洗水箱,事先没有告知物业公司,居民、业委会都不知道。第四,城投水务公司在清洗水箱的过程中,工人放水后离开现场,实际上当时堵得很厉害,但凡有人在现场,很明显就能看出水管堵住了。因为擅离职守,漏水四个多小时,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化。所以,两位上诉人都有责任,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才根、***未到庭。
杨堃、***、杨才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空调、灯具损失22,300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装修恢复费用152,662.12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50,000元(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止);4、判令两被告赔偿物业费961元(以每月96.10元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堃、***、杨才根、***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百特物业公司为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10月30日,城投水务公司对系争房屋所在单元的水箱进行清洗。当日下午三时,百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杨堃,称清洗水箱后401室居民反映家中漏水,要求其查看系争房屋情况。待杨堃从单位赶回系争房屋,发现系争房屋整个天花板都在漏水,地板、家具、家电均浸泡在水中,杨堃遂要求关闭水箱水龙头。城投水务公司工作人员至现场将天花板戳洞以便排水,截至晚上七时,天花板仍在不停漏水,直至10月31日上午才停止漏水。同日,原告方与百特物业公司、城投水务公司一同至居委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6日,三方再次调解仍未成功。后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漏水原因及恢复原状的方案进行鉴定、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恢复费用的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家具家电物品损失包括2台大金空调及24盏Led射灯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经现场检测,701室阳台西北角雨水管上部有渗水痕迹,601室客厅和主卧吊顶进水变形,客厅、主卧和北卧木地板大面积变形受损,从损坏的迹象和原被告的描述分析,2019年10月30日,清洗屋面水箱时,由于屋面雨水立管排水不畅等因素,水来不及及时向下排出,沿701室阳台雨水斗向外溢出,701室地面积水,701室客厅和阳台打通,地面铺木地板,水沿客厅地面向下渗入,导致601室客厅等平顶进水,室内装修受损。鉴定意见和处理建议:1、原告房屋目前存在客厅、主卧和北卧木地板大面积变形受损,客厅和主卧吊顶变形受损等损坏现象,从损坏的迹象分析,主要与清洗水箱时,阳台西北角雨水立管排水不畅等因素有关;2、建议对客厅和主卧吊顶拆除重做;3、建议拆卸安装在木地板上的固1定橱柜,拆换客厅、北卧和主卧的木地板后,重新安装橱柜。后补充修复方案如下:1、建议对次卧门框进行拆换处理;2、建议聘请专业的家具拆装人员拆除安装在木地板上的固定橱柜,对拆装过程中破损的板材进行更换处理,待木地板更换完成后,重新安装橱柜,对橱柜与墙面连接处的粉刷进行修补处理;3、建议拆换客厅、主卧和次卧的强弱电线。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专项报告》的鉴定意见为:上海市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恢复费用的造价为152,662.12元。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对象为上海市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家具家电物品损失:包括2台大金空调及24盏1ed射灯;大金空调1台原值10,700元,大金中央空调1台原值10,330元、雷士照明射灯5W4个原值153.60元、雷士照明射灯7W10个原值341元、雷士照明射灯9W10个原值985元,合计22,509.60元,成新率为99%,采用成本法得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22,300元。另查明,2019年4月7日,杨堃与案外人吴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租期至2019年10月14日,月租金为5,000元。审理中原告称因发生漏水合同上载明租期延长至2020年4月14日,实际截至2020年5月11日开庭当日,系争房屋仍未修复好,仍在租赁房屋内居住,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杨堃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吴某某15,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支付吴某某15,000元,于2020年1月8日支付吴某某15,000元,于2020年4月1日支付吴某某15,000元。原告另提供大金空调维修发票,金额为2,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百特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系争房屋所在单元的公共设施负有日常清理、维护的职责和义务,城投水务公司作为水务管理单位,在进行清理水箱时亦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现根据鉴定报告显示,系争房屋遭受漏水主要与清洗水箱时,阳台西北角雨水立管排水不畅等因素有关,故百特物业公司与城投水务公司应对原告方遭受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分担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及金额中关于房屋修复费用应以鉴定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即152,662.12元;关于空调及灯具损失,因空调已通过维修未进行更换,应以维修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灯具需进行更换无法维修,应以鉴定报告的评估价格为准;关于租金损失,考虑到原告本早可以入住系争房屋,后因发生漏水事故进行诉讼、鉴定,且需要对房屋重新进行修复对其正常居住确实会造成影响,故应予以认定,具体金额由本院予以酌定;关于物业费损失,物业费系原告作为业主依法本应承担的费用,不应属于损失范畴,故不予支持。因两被告过错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故鉴定费应由两被告按比例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堃、***、杨才根、***房屋恢复费用损失106,863.48元、空调灯具损失2,565.36元、租金损失21,000元;二、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堃、***、杨才根、***房屋恢复费用损失45,798.64元、空调灯具损失1,099.44元、租金损失9,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堃、***、杨才根、***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百特物业公司提交四张现场的照片,反映涉案房屋经过改造,排水由原经居民家中的旧管道迁移到了新的、位于房屋外单独设置的管道。其中两个照片从水箱到新的排水管是由城投水务公司在案发后安装的,也就是说排水通过新管道,不可能造成任何的损害。城投水务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对百特物业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上面这根管道代理人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改的。原来就把水箱的排水管安排在老的排水管进行排水。不管老的新的,管道上面应该有个网罩,水箱的水可以畅通无阻的从管道里排出去,但是当时我方和杨堃等都去看了,没有网罩,管道里面都是石头。居民多次反映,但是百特物业公司从来没有修。这个证据并不能证明洗水箱排水走旧管道是错误。杨堃、***没有提交新证据,对百特物业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两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不是新证据,也不能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两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百特物业公司、城投水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8.85元,由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282.20元,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06.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伊红
审 判 员 姚 敏
审 判 员 周 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娟子
书 记 员 董佳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