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484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兴梅路628号7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柳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830号76幢。
法定代表人:陈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根据本案案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于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