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7民初5919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41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家自来水表统一从屋内安置至楼道内。由于对水表未作防护措施,2016年1月因受寒潮影响,原告水表表盘被冻裂,尽管被告方进行了维修,但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2021年1月8日寒潮再次来袭前,被告方仅用泡沫对水表进行覆盖,原告为防水表再次爆裂自行用旧衣裤对水表予以包裹。但1月8日凌晨,原告的水表水管还是被冻住,致原告全家无法正常使用生活用水,原告多次拨打热线电话求助,但被告方未有任何行动。由于原告一家无法正常使用生活用水,只能借住宾馆,现要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水表安装地、水表受损及生活用水受影响的照片;2、住宿费发票。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水表搬移系政府统一规划工程,并非被告个体行为。用户水表冻裂,被告会第一时间上门维修,寒潮造成水管冻住系不可抗力情况所致。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及陈述,被告在寒潮来临前对原告予以提醒,并采取了防护措施,且水表周边的管道采取了包裹防护。同时白天回暖,原告自行通过相关操作,完全可以恢复用水。故原告借住宾馆并非必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所居住地区自来水表从屋内统一移至楼道内,并对水表安装了保护箱,对周边水管包裹了防护膜。2016年1月因寒潮影响,原告的水表被冻裂,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时派人进行了维修。2021年1月,寒潮再次来袭。前期,原、被告对原告的水表进行了防护,1月8日凌晨,原告家水管冻住,无法正常使用生活用水,原告通过热线电话向被告求助,未果。故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入住宾馆,产生住宿费416元。现原告以被告不作为为由,要求本院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原告的水管被冻系寒潮降温引起,属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且被告在事发前已对水管等设施进行了防护,故被告对原告水管被冻无法正常使用之结果并不存在过错,现原告以被告不作为要求被告赔偿,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庆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清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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