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7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姚黎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分公司)、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供水分公司从雨水管排放清洗水箱的污水,明显违反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禁止性规定,本案的要点是供水分公司将屋顶水箱排水时错误地排进不能承受压力的雨水排水管并致涉案损害后果发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就系争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判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相关庭审自认陈述,结合考虑涉案物业结构的实际状况,综合审查判断后认为,无法认定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清洗水箱的行为与系争漏水致损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致损因果关系,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远
审 判 员  胡宗英
审 判 员  缪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卫华
书 记 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