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89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区。
被告:上***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830号7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诗诗
书 记 员 余诗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