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4850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830号7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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