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4850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830号7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