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116号
申请人:滨湖区王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86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345号3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湖区王道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704号。申请人滨湖区王道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湖区王道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