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227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高路18号B栋3层318、320、3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34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艾景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 萍 书 记 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