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1033号
原告: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新华村石坎子社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5600600448。
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臣,昌宁县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佣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40640。
法定代表人:陈**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清,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曦,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与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充分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7,611元,由原告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