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民终第5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9487854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赤土店镇马圈村杨树沟组22号。系河南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冬生,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上卫、楚冬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