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849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对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河南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211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调解书第2页从上数第八行、从下数第十四行处,“被告河南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向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退还保证金18627元”改为“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再向被告河南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8627元”。
审判长 屠嘉铃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