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172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川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乐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57053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川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