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879号
原告: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6642145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
被告:合肥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陶其中,董事长。
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