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155号绿园小区8栋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27634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与林芝路交口烟墩街道办事处办公房50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合肥劲力供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申报债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数额巨大,其名下房产已被另案处置,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