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聚菌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财保76号

申请人:池州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华府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28009711D

法定代表人:杨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培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聚菌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同发**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U0AL845

法定代表人:陈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路塘村东庄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14754K

法定代表人:丁绍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有华,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人池州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聚菌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有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