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223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华府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28009711D
法定代表人:杨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培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聚菌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同发**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U0AL845
法定代表人:陈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路塘村东庄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14754K
法定代表人:丁绍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有华,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欣然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1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聚菌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有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