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2014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泥溪镇隐东路1号。
负责人:蒋业健。
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路塘村东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14754K。
法定代表人:丁绍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继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超
书 记 员 檀 婷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2014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泥溪镇隐东路1号。
负责人:蒋业健。
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路塘村东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14754K。
法定代表人:丁绍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继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超
书 记 员 檀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