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闻照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3民初14417号
原告:合肥闻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99号栢景雅筑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35150K。
法定代表人:葛业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路塘村东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14754K。
法定代表人:丁绍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闻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照公司)与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被告笃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材款307298.38元及利息33495.52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9月15日,详见计算表),之后利息以307298.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为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位于肥东县粮食仓储设施工程需要钢材,经与原告协商,双方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地供应线材、圆钢和螺纹钢等钢材,垫资部分的计算方式为:价格按“我的钢铁网”合肥地区发货日网价结算,具体数量以送货单确定的数量为依据,每月20日-30日为双方对账时间,次月1日前被告应全部结清,如未能结清款项则应按所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直至结清全部款项;现款现货部分结算方式为:螺纹、盘螺、线材单价事实浮动价,价格参照发货日“我的钢铁网”合肥地区当日信息价下浮120元/吨作为结算单价,每批供货时由双方核对钢材数量、总金额账目等。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供货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向上述工地供应钢材,截至供货结束,原告共向被告供应钢材454.396吨,共计价款2301057.4元,被告累计付款2003731.22元,因被告付款逾期,按照每次付款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后,被告现欠付原告钢材款本金307298.38元及相应利息,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告笃信公司辩称:1、被告所收到的钢材数量属实,但是主材的价格应按照网价基础下浮120元/吨,小料价格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议价,所以我方对于原告的报价有异议,原告的报价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只同意按照原告报价的80%计算相应的小料价款;2、原告的计算表都是先息后本,被告主张应当是先本后息;3、原告所提供的小料均是由原告加工而成,违反了建筑市场的相关规定。而且,被告所施工的工程至今未经验收合格。对于小料部分我方认为该部分的价款应该不予支付;4、虽然被告的现场收货人杨春在相应的结算清单上签字,但是杨春均已注明以上数量与对账属实,均是对供货数量无异议,并不表示对单价价格无异议。而且,杨春仅仅是收货人并无对价格、单价进行确认的权利,所以杨春签字签收的清单不能证明双方对于价格已经达成一致意见;5、虽然合同约定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为下浮120元/吨,但是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已经将垫资部分的价格调整为下浮120元/吨作为结算依据,从结算表中也可以看出2020年6月1日第一批供货,供货前被告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在供货的第二天才支付的相应货款。原告提交的该批次供货单上面的价格已经是按照下浮120元/吨的价格计算,由此可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变更了垫资部分的钢材价格,按照下浮120元/吨计算。关于小料的价格,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议价,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报价过高,只同意按照80%计算。根据我方认为的结算单价小料的原告报价的总价款为525497元,按照80%的单价计算应当扣除105099元,对于主材部分的价格,主材部分的总数量为314.335吨,按照120元/吨下浮应当扣除37720元;6、关于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计算表在每一笔付款后应当先冲抵本金,利息往下顺延。原告提交的计算表我方不予认可,最终下欠的总货款包含利息,其中利息又是多次重复计息;7、九张供货单上面仅仅只有6月23日是杨斌签字,虽然杨斌是实际施工人,但是公司未授权其对外协商货物的价格。而且,结合九张供货清单,杨斌的收货签字也仅仅是代理其弟弟杨春的签字。所以单价不能依据清单认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1日,笃信公司(甲方、需货方)与闻照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WZMY200531)一份,约定:甲方因牌坊乡兴一村粮食仓储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向乙方购买钢材;验收标准按国标执行,乙方将钢材送到甲方工地,五日内如甲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产品完好合格。对合格产品,乙方不接受甲方关于异议的任何要求;垫资部分结算方式为,每批钢材的价格按《我的钢铁网》合肥地区发货之日网价结算,圆钢、加工品种的单价每次以议价为准,以送货单确定的数量为结算价格,如逢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一天的《我的钢铁网》厂家、品种规格的价格为准,合同约定每月20日-30日为甲、乙双方对账时间,次月1日前甲方应予全部结清,甲方未能付清款项应自该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月息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本金,直至结清所有款项,付款只能采用转账或现汇付款(若是承兑,贴息由付款方承担);现款现货部分结算方式为,螺纹、盘螺、线材单价实施浮动价。甲方、乙方参照发货之日“我的钢铁网”合肥地区当日信息价(如遇节假日,则按节假日前一天的信息价格)下浮120元/吨作为所供钢材的结算单价,圆钢、加工品种的单价每次以议价为准,甲乙双方每批供货时核对钢材数量、总金额账目,并由双方代表确认,付款只能采用转账或现汇付款(若是承兑,贴息由付款方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闻照公司依约供货,自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共计供应钢材454.396吨。笃信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闻照公司支付399201.95元,于2020年10月9日向闻照公司支付505346.56元,2020年11月19日向闻照公司支付298322.6元,2020年12月22日向闻照公司支付200000元,2020年12月25日向闻照公司支付480000元,2021年2月8日向闻照公司支付200000元。闻照公司向笃信公司开具总计金额为230105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闻照公司为追索欠付货款将笃信公司诉至本院。
庭审中,闻照公司陈述:在供货单和小料单上签字的是杨斌和杨春,杨斌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杨春是杨斌的弟弟在案涉工程负责收货工作。笃信公司陈述:闻照公司上述陈述予以认可;笃信公司收到钢材及小料并已经实际运用到项目施工上。
以上事实,由原告闻照公司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钢材购销合同》、供货单小料单等9份、银行电子回单6份、发票23张及签收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本案争议法律关系和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闻照公司与被告笃信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案涉合同虽未约定指定收货人和结算对账人,但从原告闻照公司向被告笃信公司供应钢材及小料,杨斌和杨春在供货单、小料单上签字确认,被告笃信公司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2月8日分六次支付货款的情况,以及庭审中被告笃信公司认可杨斌、杨春在案涉项目上的身份和收到货物已经实际运用在项目施工上,可以认定被告笃信公司对于杨斌、杨春在供货单、小料单上签字确认数量、金额的情况是知晓并认可的。案涉供货单、小料单对于供货数量和金额的确认并未违反案涉合同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抵扣顺序的情况下,原告闻照公司主张按照先息后本方式抵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笃信公司辩称主材价格应当下浮、小料价格未经协商一致、小料价款不应支付、杨春杨斌无权确认价格、支付款项抵扣应当先本后息等抗辩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其实质是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案涉合同约定垫资结算方式下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高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双方钢材买卖供货期间法律对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范围即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有所变化,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为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为年利率15.4%。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应按合同约定和原告闻照公司主张的月利率1.5%标准即年利率18%标准计算,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对于原告闻照公司提交的计算表、供货单、小料单中所记载的供货时间、供货数量等被告笃信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参照。原告闻照公司主张的部分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重新核算。经核算,截至2021年9月15日,被告笃信公司尚欠原告闻照公司货款本金299733.58元、利息27695.38元(详见附件二表格),之后利息应按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闻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299733.58元及利息27695.38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闻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6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76元,由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浩南
附件一: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件二:
货款及利息计算表
送货日期
送货金额
起息时间
收款日期
收款金额
计算天数
基数(年利率)
利息
2020.6.1
399201.95
2020.6.2
2020.6.2
399201.95
0
18%
0
2020.6.9-2020.6.23
311944.04
2020.7.1
2020.10.9
505346.56
101
至2020年8月19日为18%,自2020年8月20日起为15.4%
14426.35
2020.7
371171.33
2020.8.1
2020.10.9
505346.56
70
至2020年8月19日为18%,自2020年8月20日起为15.4%
11308.01
2020.8
358251.9
2020.9.1
2020.10.9
505346.56
39
15.4%
5894.96
2020.9
608713.36
2020.10.1
2020.10.9
505346.56
9
15.4%
2311.44
2020.10.9
505346.56
2020.10.9
尚欠货款:1178674.83
尚欠利息:0
1178674.83
2020.10.10
2020.11.19
298322.6
41
15.4%
20389.46
2020.10
181629.57
2020.11.1
2020.11.19
298322.6
19
15.4%
1456.02
2020.11.19
298322.6
2020.11.19
尚欠货款:1083827.28
尚欠利息:0
1083827.28
2020.11.20
2020.12.22
200000
32
15.4%
14633.15
2020.11
65444.91
2020.12.1
2020.12.22
200000
22
15.4%
607.44
2020.12.22
200000
2020.12.22
尚欠货款:964512.78
尚欠利息:0
964512.78
2020.12.23
2020.12.25
480000
3
15.4%
1220.84
2020.12.25
尚欠货款:485733.62
尚欠利息:0
485733.62
2020.12.26
2021.2.8
200000
45
15.4%
9222.28
2020.12.11
4700.34
2021.1.1
2021.2.8
200000
39
15.4%
77.34
2021.2.8
200000
2021.2.8
尚欠货款:299733.58
尚欠利息:0
299733.58
2021.2.9
2021.9.15
219
15.4%
27695.38
2021.9.15
尚欠货款:299733.58
尚欠利息:2769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