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民初94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路塘村东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1475。
法定代表人:丁绍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元月,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2017-2018年度土方清运工程定点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被告参加该活动并中标。1月20日,原告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向被告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同年2月21日,原告、丁绍东作为共同一方与被告签订一份《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相关工程交给原告组织施工。由于在合同两年的有效期内没有接到任何工程,被告退回保证金6万元,尚欠4万元未退。原告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拖欠原告保证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4万元,资金占用费1800元(自2019年1月1日暂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后按照年6%支付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7-2018年度土方清运工程定点单位项目招投标中被确定为中标人,但被告在中标后没有接到任何土方清运工程,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无法确定合同工程所在地,故不能按照工程地点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肥东县,不管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都应由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合同所指的工程也没有具体的工程名称及地点,原告基于双方没有履行合同而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保证金,应属于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保证金返还诉请,且原告诉请中也未涉及到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该案应属于保证金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定,不属于专属管辖。由于本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海恩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94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纺织新村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06010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路塘村东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1475。
法定代表人:丁绍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元月,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2017-2018年度土方清运工程定点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被告参加该活动并中标。1月20日,原告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向被告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同年2月21日,原告、丁绍东作为共同一方与被告签订一份《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相关工程交给原告组织施工。由于在合同两年的有效期内没有接到任何工程,被告退回保证金6万元,尚欠4万元未退。原告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拖欠原告保证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4万元,资金占用费1800元(自2019年1月1日暂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后按照年6%支付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7-2018年度土方清运工程定点单位项目招投标中被确定为中标人,但被告在中标后没有接到任何土方清运工程,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无法确定合同工程所在地,故不能按照工程地点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肥东县,不管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都应由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合同所指的工程也没有具体的工程名称及地点,原告基于双方没有履行合同而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保证金,应属于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保证金返还诉请,且原告诉请中也未涉及到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该案应属于保证金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定,不属于专属管辖。由于本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安徽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扬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