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39号
申请人: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中心J2-410。
法定代表人:李洪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刘染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延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凯源街以北。
负责人:王青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10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账户:2010********,0)105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贾庄分理处的存款(账户:1515********)10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