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37号
申请人: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中心J2-410。
法定代表人:李洪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萍,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新杰,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贾庄镇刘染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延平,执行董事。
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或保全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账户:2010********,0)175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贾庄分理处的存款(账户:1515********)17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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