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3179号之三
原告: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萍,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新杰,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74元,减半收取106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37元,由原告济南兴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振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庆波
书 记 员 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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