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卿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26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欠款566286.9元及违约损失,保全费3520元,案件受理费4731元,全部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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