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126民初265号
原告:齐河县钢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10号金融中心D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凯源街以北。
负责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河县钢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齐河县钢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