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105号 申请人:***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驰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保全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驰经贸有限公司以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经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商河支行的存款(账户:8103********)40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3796.47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商河支行的存款(账户:1174********)40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047.0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