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爱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1801号 申请人:济南爱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星都财富广场A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UMEHA86。 法定代表人:孟彬彬,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30709857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爱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26民初275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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