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诉前调确239号 申请人:***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伦镇大**。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壬旭,***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明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因本案是司法确认案件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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