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

高邮市顺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825财保4号
申请人:高邮市顺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高邮市顺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中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