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

太原市佳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10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佳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张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开发区小店镇疙瘩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佳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民终4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佳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天地同路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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