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2044号 原告:***,女,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