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2044号
原告:***,女,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怀,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