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460号
申请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3647769A。
法定代表人王新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李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3441417B。
法定代表人郭建社,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6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0000元及以130000元的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元、执行费1874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以133467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