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瑛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严荣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晓敏